《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于20xx年12月20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9号公布,根据20xx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1次修订,根据20xx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2号《国务院关于修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决定》第2次修订。该《条例》分总则、软件著作权、软件著作权的许可使用和转让、法律责任、附则5章33条,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6月4日国务院发布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予以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2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决定》已经20xx年1月16日国务院第2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20xx年1月30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有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行为的,可以并处每件100元或者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行为的,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决定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20xx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9号公布 根据20xx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xx年1月3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权益,调整计算机软件在开发、传播和使用中发生的利益关系,鼓励计算机软件的开发与应用,促进软件产业和国民经济信息化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制定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