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经营权争夺战,陷入法律攻防战。市场派欣同再度出招,向台北地方法院提供千万元担保金,提出暂时状态假处分声请,禁止大同董事长林郭文艷三月起召集董事会及决议今年股东会日期及全面改选董事及独董,欣同拟推举3位临时管理人,决议今年股东会时程及全面改选董事及独董相关事宜,取得改选主导权。
不过大同公司派不为所动,除委请律师具状答辩外,今(31)日将依原定规划召开董事会承认去年财报、讨论今年股东会日期及改选相关事宜。
大同指出,大同上周五(27日)收到台湾台北地方法院通知(民国109年3月23日发文),检附欣同投资顾问民国109年3月12日向臺湾台北地方法院提出定暂时状态假处分声请状,以新台币1,000万元或等值之臺湾银行可转让定期存单提供担保后,就臺湾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诉字第2349号请求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等事件本案诉讼确定、和解或撤回起诉等诉讼终结前,禁止林郭文艷召集自民国109年3月份起董事会。
其次,禁止林郭文艷及董事、独立董事等8人作成召集「109年度股东常会(含将全面改选董事及独立董事列入该次常会议题)」之董事会决议。第三,是禁止大同公司依林郭文艷及董事、独立董事等8人作成召集「109年度股东常会(含将全面改选董事及独立董事列入该次常会议题)」之董事会决议召集109年度股东常会。并请台北地方法院选任3位人士暂任大同公司临时管理人,代行大同公司董事长及董事会职务,由3位临时管理人召开相对人大同公司109年度3月份起董事会,作成召集109年度股东常会(含将全面改选董事及独立董事列入该次常会议题)之董事会决议。即刻依法定程序召集大同公司109年度股东常会,俾改选下届董事及独立董事。声请费用由相对人(大同)负担。
大同指出,大同是上市公司,欣同以新台币1,000万元担保金,要求公司董事会停摆,并不合理。大同将委请律师具状答辩,保护大同与所有股东权益。
大同表示,欣同去年11月22日向高院递状,因管辖错误裁定移送台北地院受理,因未释明声请之必要性,与规定之要件不符,已经台北地院于109年2月27日以109年度全字第66号裁定驳回声请。本次重提声请,所述事由相同,仍不具急迫性与必要性。
大同强调,欣同与其他股东去年八月支持联署罗得投资(股)等公司向经济部申请召开临时股东会,藉以彰显其股东权,应静待主管机关裁示。该件申请案之连署股东资料已由罗得提交经济部在卷可查。
(工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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