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姓男子前年在臺北市一處騎樓內騎車,派出所余姓員警見黃違規攔下開單,黃不滿撿起地上安全帽扔向余警,隨後以「幹」、「你他媽的」、「你媽媽很丟臉啦」等辱罵余警。一審法院依傷害罪判處黃拘役55日。黃上訴,高等法院撤銷原判決,改判拘役20日,得易科罰金2萬元。
中正第一分局博愛路派出所的余警2018年11月26日執勤時,發現黃違規將機車騎上騎樓,對他開單。黃不滿對余警大喊「你不要走,有種不要走」,隨即撿起安全帽丟他,余警左腳掌遭安全帽砸中。但黃仍持續以髒話辱罵,余警欲以涉嫌妨害公務將他逮捕,但黃扭動身體試圖掙脫,抓傷余警雙手。
黃遭逮後否認有妨害公務、傷害等犯行,他辯稱自己用安全帽砸到余警是不小心,罵髒話是在罵自己,不是罵余警。但臺北地方法官查看密錄器影像、勘驗筆錄、截圖照片,認定黃確實有向余警丟擲安全帽、辱罵及拉扯。
臺北地院法官認為黃的行為顯已妨害國家公務執行威信,犯後猶未能真切反省以坦承犯行,已觸犯侮辱妨害國家公務罪、公務員罪、傷害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從一重傷害罪處斷,判處黃拘役55日,但考量黃領有重度身心障礙證明和余警傷勢,得易科罰金5萬5000元。
黃不服上訴,高等法院法官認為黃在二審審理時已坦承犯行,有意向余警道歉,顯示黃已知錯反省,一審以黃犯後未能真切反省、坦承罪行作為量刑標準不恰當,因此撤銷原判決,改判黃拘役20日,得易科罰金2萬元。
(中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