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时间:2022-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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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时间:2022-03-08
(1997年9月29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xx年3月30日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xx年9月29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xx年9月29日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一条为了加强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水源涵养林及其他自然资源的保护管理,保护自然环境,保持生物多样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保护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保护区属国家级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位于东经97°23′34′-103°45′49′,北纬36°29′57′-39°43′39′范围内,其总面积为1987200公顷,其中核心区面积504067.3公顷,缓冲区面积387371.4公顷,实验区面积1095761.3公顷。
第三条凡在保护区内从事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保护区必须以管护为主,积极造林,封山育林,不断扩大森林面积,提高水源涵养能力,坚持实行统一规划,科学管理,依法监督,协调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保护区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具体负责管理保护区内的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
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保护站(以下简称保护站)负责对本辖区内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的管理,由管理局和所在地市(甘肃中牧山丹马场总场)、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双重领导,以市、县为主。
查看全文 《文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全文时间:2022-01-26
为了加强文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制定了《文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下面是详细内容。
《文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20xx年3月16日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xx年5月27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20xx年8月2日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文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促进生态环境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保护区的保护管理范围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保护管理范围分为保护范围和管理范围。
(一)保护范围为:文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包括文山市老君山片区和西畴县小桥沟片区),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
(二)管理范围为:西畴县董棕槽州级禁伐林区和发源于文山市老君山片区并流经文山市范围内的那么果河、盘龙河。
保护管理范围的界限由文山市和西畴县人民政府依据批准的保护区规划和本条例规定划定,设立标志,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应当坚持保护为主、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保护管理范围内的主要保护对象:
(一)蜂猴、倭蜂猴、黑熊、蟒蛇、大灵猫、小灵猫、白鹇、岩羊、猕猴等列入国家和省保护名录的动物;
查看全文 《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修改内容时间:2021-02-22
重新修改的《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已经正式公布实施,那么,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关于《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修改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的决定
(20xx年9月29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甘肃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对《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保护区属国家级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位于东经97°23′34′-103°45′49′,北纬36°29′57′-39°43′39′范围内,其总面积为1987200公顷,其中核心区面积504067.3公顷,缓冲区面积387371.4公顷,实验区面积1095761.3公顷。”
二、将第三十六条修改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然保护区划定的外围保护地带,由当地人民政府和有权属的单位保护和管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附:
《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1997年9月29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xx年3月30日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xx年9月29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xx年9月29日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查看全文 广西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时间:2020-02-17
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是怎样的一个实施内容呢?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区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国务院批准施行的《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建立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自然保护区”):
(一)对涵养水源、保持水土、调节气候具有多种功能,植物资源丰富或者次生植被好,通过封山育林和各种抚育措施,能够逐步恢复原来植被的不同自然地带的典型森林生态系统的地区;
(二)珍贵稀有或者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动植物种的主要生存繁殖地区,包括:国家重点保护动物的主要栖息、繁殖地区;候鸟的主要繁殖地、越冬地和停歇地;珍贵树种和有特殊价值的植物原生地;野生生物模式标本的主要产地;
(三)其他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林区。
第三条 建立自然保护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报请批准:
(一)国家自然保护区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二)自治区自然保护区由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三)市、县、自治县自然保护区分别由市、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再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查看全文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高望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时间:2021-03-23
为了加强高望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制定了《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高望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下面是详细内容。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高望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高望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自然保护区)的保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然保护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然保护区位于古丈县境内,地理坐标为东经109°58′23′-110°14′38′,北纬28°36′32′-28°45′39′,属于低海拔天然常绿阔叶原始次生林生态系统,总面积为17169.8公顷。
自然保护区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具体界限和面积以高望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为准,由古丈县人民政府设立界标,予以公告。
第三条凡在自然保护区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自然保护区应当遵循统一规划、严格保护、科学管理、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人民政府、古丈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保护区的保护管理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所需经费及原有居民生态补偿资金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六条自治州人民政府、古丈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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