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法实施细则
时间:2022-06-14
城乡规划法实施细则专题:为大家提供关于城乡规划法实施细则的文章,以帮助大家更快的找到所需内容。希望丰富的资讯能帮助您快速地找到有用的信息,以解决您遇到的问题。
城乡规划法实施细则时间:2019-11-07
城乡规划是行政规划的一种特殊形式,在现代行政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城乡规划凝聚了人类智慧,属于知识性创造成果,理应得到知识产权的保护。下文是城乡规划法实施细则全文,欢迎阅读!
城乡规划法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 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指导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的乡、村庄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
第四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查看全文 城乡规划法实施细则(全文)时间:2021-08-23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xx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 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指导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的乡、村庄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
查看全文 2020年城乡规划法实施细则全文时间:2020-12-15
新的城乡规划法实施细则出台了,它的内容是什么呢?下面一起跟小编看看20xx年城乡规划法实施细则全文,欢迎大家阅读与收藏!
20xx年城乡规划法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 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指导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的乡、村庄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
第四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查看全文 山东省城乡规划法实施细则时间:2020-02-02
山东省城乡规划法实施细则该如何制定又是如何实施的呢?下文是山东省城乡规划法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山东省城乡规划法实施细则最新版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在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确定的机场、港口、重要交通设施、城市水源地、风景名胜旅游区、历史文化遗存区等规划控制区。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 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必须从实际出发,正确处理城市与乡村、近期与远期、整体与局部的关系,达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坚持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贯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和勤俭建国的方针。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城市规划事业的发展,鼓励城市规划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规划科学技术水平。城市规划工作所必需的经费,由城市人民政府从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中安排解决。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城市规划工作。设市城市和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查看全文 广西城乡规划法实施细则时间:2019-12-14
熟悉国家有关城乡发展和城乡规划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下文是广西城乡规划法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广西城乡规划法实施细则出台
5月28日,记者从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获悉,《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于6月1日正式实施。业内人士称,此举将打破原有的城乡规划建设二元结构,把城乡作为一体统筹考虑,建立城乡一体的规划体系,以促进城乡人居环境的根本改善。
在推进城镇化进程中,广西长期存在重规模轻集约、重城市轻村镇、重建设轻管理等问题,尤其是村镇规划滞后、基础设施配套差,村庄环境脏、乱、差现象严重,只见新房不见新村,资源消耗大,综合防灾能力脆弱。
新办法实施后,“规划就是法律”,镇、乡、村都要依法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镇规划和乡规划还要制定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并明确“先规划,后建设”、“没有规划不得建设”的基本原则。
今后在制定规划时,将注重把城市中心组团与周围村镇作为一个整体,合理、充分考虑环境容量和资源承载能力,科学布局生产建设、生活居住、公共设施以及生态建设,统筹工业区、商业区、生活区以及村庄、耕地、林地等空间分布;更注重统筹安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引导城镇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社会服务事业向农村覆盖;更注重生态优先原则,打造生态型宜居城市。
新办法严格实施城乡规划“一书四证”许可制度,包括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未取得“一书四证”的建设项目,建设主管部门一律不发施工许可证。城市、镇、乡总体规划经批准后,不得随意修改,建设单位和个人不能随意突破。
查看全文 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和配租实施细则时间:2022-06-14
近日,《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和配租实施细则》正式发布,那么,下面是细则的详细内容。
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和配租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和分配管理工作,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城镇户籍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轮候和配租本市范围内由政府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轮候是指经审核、公示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按本细则的规定进入轮候册。
本细则所称的配租是指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对象参加配租意向登记,并根据配租原则按程序对其分配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统筹、组织、监督全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和配租工作。
各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本区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工作。
第五条 本市公共租赁住房设立轮候册,轮候册由以下三个序列构成。
第一序列:包括以下申请承租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的对象:
(一)20xx年5月1日前正在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
(二)20xx年5月1日前因未年审被暂停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
(三)20xx年5月1日前已提交廉租住房保障申请的。
上述申请对象提出书面申请承租政府公共租赁住房并受理的,由系统集中于每月最后一天自动随机产生当月第一序列申请对象的轮候号。
第二序列:《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关于暂停受理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有关问题的通知》实施前正在轮候经济适用住房和已提交申请(含准购证延期申请)的对象,提出书面申请承租政府公共租赁住房并受理的,由系统集中于每月最后一天自动随机产生当月第二序列申请对象的轮候号。
查看全文 《娄底市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20-2022年)实施细则》全文时间:2022-06-12
为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制定了《娄底市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xx-20xx年)实施细则》,下面是详细内容。
《娄底市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xx-20xx年)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xx-20xx年)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xx〕114号),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推进城乡教育均衡发展和教育精准扶贫,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总体目标
把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摆在优先发展的突出地位,坚持师德为先、以德化人,规模适当、结构合理,提升质量、提高待遇,改革机制、激发活力的原则,力争到20xx年,使全市乡村学校教师来源保障有力,“县管校聘”管理体制基本建立,教师资源配置显著改善,教师队伍素质稳步提升,教师待遇依法得到较好保障,乡村教师职业吸引力明显增强,逐步建立“越往基层、越是艰苦,地位待遇越高”的激励机制,逐步形成“下得去、留得住、教得好”的局面;到20xx年,努力造就一支数量足够、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甘于奉献、扎根乡村的教师队伍,为建设教育强市、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提供坚强有力的师资保障。
二、工作措施
(一)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引导乡村教师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一步建立健全乡村教师政治理论学习制度,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切实加强中小学校党建工作,适度加大发展乡村教师党员的力度。将师德教育作为乡村教师培训的首要内容,把师德考核结果作为教师聘用、教师资格证定期注册、职称评定、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严厉查处师德失范行为,落实教育、宣传、考核、监督与奖惩相结合的师德建设长效机制。
查看全文 深圳网约车实施细则正式落地时间:2022-06-08
备受关注的深圳网约车实施细则昨日正式落地,过渡期延长至3年,下面是细则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深圳的网约车实施细则《深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昨日正式落地。暂行办法对深圳现有网约车和驾驶员的过渡期延长至3年。与纯电动车不同的是,燃油车和混合动力小汽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届满日期并非8年,而是20xx年底。深圳网约车驾驶员准入条件不仅限于深圳户籍,还可以“持有有效的《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另外,对车辆准入条件等又进行了一定的修改。
据悉,在征求意见期间(10月8日至11月8日),共收到2324条对深圳网约车暂行办法的意见及建议,焦点问题主要集中在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准入条件、过渡性政策安排等方面。昨日,《关于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的若干规定》也同步发布,要求每辆车每天不得超过3次合乘出行。
调整车辆准入条件
相比之前征求意见稿,网约车驾驶员准入条件基本没有调整。驾驶员需具有本市户籍或居住证;驾龄满三年;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等。
网约车车辆准入条件做出了相应的调整。根据暂行办法,可以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条件,由原来的本市登记注册的5座以上7座以下乘用车,改为“本市登记注册的7座以下乘用车”。登记注册的车辆所有人为企业或者个人,且车辆在检验有效期内。车辆行驶证载明的注册日期至申请之日未满2年。
查看全文 工业和通信业节能与综合利用领域标准制修订管理实施细则时间:2022-06-05
为加强工业和通信业节能与综合利用领域标准制修订工作的管理,制定了工业和通信业节能与综合利用领域标准制修订管理实施细则,下面是细则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工业和通信业节能与综合利用领域标准制修订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业和通信业节能与综合利用领域标准制修订工作的管理,规范该领域标准制修订程序和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xx〕1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xx〕1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行业标准制定管理暂行办法》(工信厅科〔20xx〕87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标准制修订工作补充规定》(工信厅科〔20xx〕137号)等,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规定了工业和通信业节能与综合利用领域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立项、起草、审查、报批、批准、发布、出版、复审、修改等标准制修订的主要程序及要求。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化工、石化、黑色冶金、有色金属、黄金、建材、稀土、机械、汽车、船舶、航空、轻工、纺织、包装、航天、兵器、核工业、电子、通信等行业节能与综合利用领域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管理。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绿色制造等综合领域,以及资源节约、能源节约、清洁生产、温室气体管理和资源综合利用等专业领域的工业和通信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管理。
第五条 工业和通信业节能与综合利用领域标准制修订应遵循“面向市场、服务产业、自主制定、适时推出、及时修订、不断完善”的原则,与技术创新、试验验证、产业推进、应用推广相结合,有效采用国际标准。
查看全文 广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全文)时间:2022-06-05
《广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于20xx年9月9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60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细则的详细内容。
广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实施细则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分支机构是指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包括省外融资性担保公司在我省依法设立的分公司;省属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省直有关部门或省属企业依法出资设立并控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
第三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
融资性担保公司与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并遵守合同的约定。
第四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循法律、法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为客户保密,不得利用客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担保业务无关或有损客户利益的活动。
查看全文
以上便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关于城乡规划法实施细则的全部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还需要更多资讯,欢迎继续浏览下面推荐的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