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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竊錄喝花酒 檢座控告檢事官更一審勝訴

前台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現任橋頭地檢署檢察官吳岳輝,2013年1月被檢舉喝花酒遭議處後,吳不服直接向法院控告竊錄蒐證的南檢檢察事務官陳能群及員警、祕密證人等人,涉嫌妨害秘密罪及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此案歷經8年訴訟,一審判處陳有期徒刑7月,緩刑2年;二審改判無罪;更一審24日宣判,仍判陳徒刑7月,緩刑2年,但也命判決確定後繳交10萬元給國庫,此案仍可上訴。

據查,2013年1月8日晚上10時,郭姓警員執行監聽時,得知監察對象王姓偵查佐,在台南市北區一家KTV包廂與友人飲酒作樂,經報請現任南檢襄閱主任檢察官的林仲斌、檢事官陳能群等人同意後,委託祕密證人攜帶監聽器材,喬裝賣檳榔的小販,進入包廂竊錄王員的活動及談話。

不料,時任南檢檢察官的吳岳輝及李宗榮也在場,包廂內還有被王員找來的5名傳播妹。事後,吳、李2人雖宣稱,他們是在隔壁包廂聚會,得知舊識王姓偵查佐也在同家KTV另間包廂,才過來敬酒,待了約20分鐘即返回自己的包廂,但仍被以得知一旁有女侍陪酒,卻未拒絕或適時離開,有損檢察官清廉自持形象及司法尊嚴,先遭監察院彈劾,再被司法院職務法庭將2人各記申誡處分。

吳岳輝認為,法院核發的通訊監察書僅限於「監察書附表所示之電話號碼」的「監聽、錄音」,不得竊錄包廂內其他人的非公開活動、言論及談話,但執行通訊監察的檢事官陳能群等人,卻假借職務上的機會,違法監察他人通訊、妨害他人秘密通訊,於是直接向台南地院自訴陳等人,涉嫌刑法妨害秘密罪及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中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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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日

09/21

被竊錄喝花酒 檢座控告檢事官更一審勝訴

前台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現任橋頭地檢署檢察官吳岳輝,2013年1月被檢舉喝花酒遭議處後,吳不服直接向法院控告竊錄蒐證的南檢檢察事務官陳能群及員警、祕密證人等人,涉嫌妨害秘密罪及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此案歷經8年訴訟,一審判處陳有期徒刑7月,緩刑2年;二審改判無罪;更一審24日宣判,仍判陳徒刑7月,緩刑2年,但也命判決確定後繳交10萬元給國庫,此案仍可上訴。 據查,2013年1月8日晚上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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